“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:‘创新创造关键在人。要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改革,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,完善科技成果转化、职务发明法律制度,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。’”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代表认为,这是给创新人才加油,让创新之火熊熊燃烧的根本举措。
何志敏表示,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劳动,以及单位对资金、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投入,是科技创新的两个基本要素。一项职务发明,是由职务发明人付出智力劳动,单位付出资金、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,双方共同完成。因此要想激励科技创新,就要平衡好单位和发明人的权益,让智力和资金的投入都能合理分享发明创造的收益,以此来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。
我国《科技进步法》《专利法》等法律均规定,受单位雇佣员工的发明创造成果均归单位所有,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取奖励和报酬的权利。但何志敏认为,现行职务发明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,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。
他表示,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职务发明的权属划分和奖励报酬,但对发明人署名权、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,存在“重实体,轻程序”的现象。《专利法》等法律法规都直接将职务发明的权利划归给单位,单位完全占有主动地位,对于后续应当支付给发明人的奖励报酬,很大程度上依靠单位的自觉。加之发明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,在管理不够规范的单位,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。“甚至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,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。发明人基本的署名权都得不到保障,奖励报酬更是没有了基础。”他说,“这些现象挫伤了发明人的创新积极性。”
另外,目前我国也缺少对职务发明制度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。“职务发明纠纷举证困难,加上目前就业市场中单位仍具有优势地位,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选择维权。”何志敏说。
他建议,应将《职务发明条例》制定工作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一档计划,推进该条例尽快出台,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发明制度;条例中应要求单位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,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公平协商,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,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,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。
同时他建议,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采取“约定优先”原则,尊重单位与发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合法约定。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况,建议规定法定最低标准,以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合理的奖励报酬。而相关主管部门则应切实加强对职务发明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其贯彻落实。